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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买赃车 获罪又失财

  发布时间:2013-10-09 18:20:10


    如果有人将低于市场价的物品卖给你,你会欣喜接受吗?会不会考虑它的来源呢?购物要三思,切勿因为贪图便宜引火上身。8月13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与龙门大道交叉口,以500元的价格从两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大阳牌电动车。后经查证,该车系车主赵某2013年5月18日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6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电动车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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