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经营性行为找朋友、邻里之间无偿帮忙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但是如果用人不当,帮工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时,被帮工人亦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贾某经营着一家小饭店,其朋友石某不定期到贾某经营的饭店中帮忙,因双方交情很深,石某从不向贾某要求工资报酬。贾某基于友情,在石某帮忙时管石某吃饭、抽烟。2012年8月7日中午11时许,孙某与朋友一起到贾某经营的小饭店内吃饭,石某当时正在该饭店内帮忙。石某与孙某曾是昔日工友,两人曾因私人恩怨进行过厮打。当石某看到孙某后,恨由心生,旧怨迭起,拿起饭店内的菜刀不由分说便将孙某砍成重伤。经审理,石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原告孙某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石某与饭店经营者贾某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某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饭店内将原告石某砍伤,其伤害行为超出了被帮工人贾某的授权或指示的帮工范围,与其所从事的帮工活动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上的关联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帮工人贾某作为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贾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虽对被告石某的侵权行为不能预见,但其在被告石某持刀砍伤原告过程中,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告石某的伤害行为予以制止,致使原告被砍成重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被告贾某对原告孙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