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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撤销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3-10-09 18:25:37


    案情:李某,女,患有精神病,现仍治疗中。其与王某签订了卖方合同,将房屋低价卖出,并对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屋已经过户。李某的监护人知道此事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并到洛龙区法院行政庭要求起诉公证处及公证员,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实践中,房产过户、遗产分割等许多民事行为都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果公证书确有错误,当事人要求撤销公证书,这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笔者认为,公证书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处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出具的公证书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撤销公证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一方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被诉的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证明机构,而公证行为是一种证明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撤销公证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能受理。

    那么,如果公证书有错误如何纠正?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公证书的撤销只能由公证处自己纠正。申请人还可以要求其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督促改正。

    同时,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证据,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可以不被认定。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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