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直播间被永久封停,商家起诉主播赔偿损失,法院咋判?

发布时间:2024-01-10 08:49:4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直播带货凭借个性化讲解、优惠的价格、实时互动交流等优势,迅速成为电商主力销售渠道之一。但直播行业在迅速膨胀发展的同时,问题也层出不穷。

    如果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因提及违禁词汇,导致直播间被平台永久封禁,主播应当赔偿店铺相应的经济损失吗?

    一起进入今天的龙法说法。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张女士应聘至某珠宝玉石店上班,岗位为销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起,张女士开始同时负责在某APP平台上用店铺的账号直播带货。

    2023年6月至7月,店铺账号先后3次因直播带货期间提及违禁词汇,被关停12小时,后被平台永久关闭直播权限。该珠宝玉石店以张女士造成店铺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报酬。

    经张女士申请,2023年8月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张女士与珠宝玉石店2023年4月至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定该店铺向张女士支付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2023年9月该珠宝玉石店申请仲裁,要求张女士赔偿店铺经济损失60余万元,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珠宝玉石店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庭审中

    珠宝玉石店诉称

    店铺为该账号的运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张女士在直播期间提及严重禁止的违禁词,导致处在上升期的直播账号被永久封禁,张女士作为主播应对店铺的损失作出赔偿。

    张女士辩称

    原告店铺从未对我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培训,且我作为店铺主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对原告所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应结合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张女士面试应聘岗位为销售,原告并未审核被告是否具有网络主播相关资质,以及其是否具备直播能力和相应直播经验;且在被告开播前并未对其进行相应的直播业务培训、直播行业法律法规培训、直播平台细则培训;亦未对直播前的的脚本、话术、内容进行审核,即让被告作为主播使用店铺账号开展直播带货活动,由此带来的用人风险及损失应由原告负担。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其直播间永久关闭而遭受损失,依法驳回原告珠宝玉石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妥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保障用工合法合规,亦利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裁判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认定证据、查清事实。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包括《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在内的一系列行业规范、指导意见等,旨在打出法治组合拳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范,逐渐将网络主播行业纳入法治轨道,在保持网络直播这一新型互联网业态活力的同时,又促进其健康发展。

    两部门制定规范:网络主播不得出现这31种行为!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3093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