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龙门法庭法官成功调撤一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及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李某某的丈夫因经营需要资金,原告借给李某某的丈夫一笔资金,由被告李某某等以及第三人提供担保,后来,李某某的丈夫死亡,原告见债务人不存在,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进行支付。
诉讼后,双方意见对立,分歧很大,剑拔弩张,互不相让,一时难以调解。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给被告李某某做工作,告知其原告当初借钱,本来就是解其家燃眉之急和一时之困,其既然也提供了担保,不能因为其丈夫的死亡而将该笔债务勾销,于情于理均应偿还这笔钱。同时,承办法官也多次打电话与原告的负责人进行沟通,让原告多体谅被告方失去亲人的痛苦,待被告方逐渐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来后,再行诉讼解决或者双方私下经他人调解说和。
承办法官始终牢记为民司法、和谐司法的理念,并且将该理念贯彻到每一件案件中去。原告作为金融企业,自身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现实困难,但经过承办法官的合情合理的劝导后,原告的负责人当即明确表态:“王法官,你是为人民司法;我是金融企业的负责人,我也是为人民提供金融服务。咱们的职责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案件,我们先撤诉,过一段时间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