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传龙,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80525531X,回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十一街坊7栋2门101号。
202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豫0311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韩传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中,洛阳市看守所以韩传龙身患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韩传龙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豫0311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韩传龙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日期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矫正期满后,在交付执行中,洛阳市看守所再次以韩传龙患有肾衰竭、高血压病3级、胆结石、脑梗死、肾囊肿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罪犯韩传龙再次以本人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时间:2024年4月2日至4月4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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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