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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合法债务却因手段非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1:47:39


    本是帮朋友之忙,哪知却因手段非法导致牢狱之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不还钱,可以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擅自动用私力获刑不免令人惋惜。2013年9月6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2011年5月4日王宁因欠张明一笔钱迟迟未还,被陈某(已判处刑罚)等人强行带走非法拘禁。2011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袁某(均已判处刑罚)等人到老城区华林新村一房间内对已经被陈某、张某(均已判处刑罚)等人非法拘禁两天多的王宁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其还账未果后,被告人杨某又伙同王某、袁某等人将被害人王宁拉至洛龙区关林镇的一处水坑里采用殴打、威胁、侮辱等手段逼迫王宁还账。5月7日18时许,在被害人王宁前妻付了两千元后,陈某等人才将王宁放回。经鉴定,被害人王宁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中名字为化名)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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