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男女朋友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热恋期间双方对于资金往来也是毫不介意。然而,当海誓山盟变成一纸空谈,“爱情的账目”又该如何清算呢?近日,洛龙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经济来往、关系终止后产生的借款纠纷。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张先生曾是一对情侣,双方于2019年10月分手。恋爱同居期间,刘女士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均交由张先生保管使用,张先生多次通过刘女士名下的信用卡、花呗、微粒贷等进行消费。后二人产生矛盾,经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对账确认后,张先生向刘女士出具了三张借条。
二人分手后,因张先生迟迟未偿还借条上载明的欠款,刘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
原告诉称
案涉借款系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微粒贷、花呗、借呗等进行消费产生的,且已经过双方对账确认。
被告辩称
三张借条系被告为维持双方恋爱关系在原告的要求下出具的,并没有借贷的合意,且上述款项发生在二人同居期间,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的共同支出,而并非借款。
法院审理
洛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借贷行为发生在二人同居关系期间,基于双方关系特殊性和在同居期间财务收支可能混同的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恋爱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经济纠纷能否被认定为有效的借贷关系。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附有其签字确认的三张借条,上述借条均显示了被告的借款数额及承诺还款的意愿,被告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完全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次,结合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对账录音,可以佐证原告诉称的借条系其与被告对双方经济往来进行的结算。被告虽否认与原告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其与原告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费用。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系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花呗、借呗、微粒贷等产生的,并不同于一般形式下的借贷,原告出借给被告的钱款均是从金融平台转借,并非以其自有资金出借,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条件,故其与被告间的借贷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因此取得的利益应该向原告进行返还。
因双方在案涉借贷关系无效、未及时返还款项方面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的本金及利息。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金钱纠纷的民事案件频发,涉及情侣间借款纠纷案件一般具有资金往来频繁、双方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以及无法提供借条、欠条书面凭证等特点,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资金往来到底是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
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如日常生活中购买衣物、请客吃饭;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节日的赠与;520、521、1314等特殊金额的赠与等。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由于所涉的金额较大,一般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等,应承担返还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转账时应备注明确性质,遇到较大金额的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如果借款当时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要保存好双方电话、微信、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对方承认款项属借款或者承诺还款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