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告送达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谨慎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十分活跃,很多人辗转南北,居无定所,有些甚至举家外出。还有一些被诉人员,故意外逃不见,有些即使在本地,也想法设法对法院人员避而不见,这种种情况让法院办案人员只能考虑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不断增多,公告送达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据粗略统计,一方当事人因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占公告送达的比例最大,约占公告送达的38%;其次是因歇业或被暂扣、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诉讼主体虽然存在,但名存实亡,从而引发债务公告;第三是当事人恶意逃债、故意躲避法律制裁,这类案件也不在少数。以上三类案件是公告送达的重灾区。
1.公告送达很难达到送达的效果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送达,受送达人通过该方式知悉诉讼事项的几率非常小,其实际参加诉讼、提供证据的机会大大削弱,人民法院很难查清案件事实。然而,近年来,公告送达的适用日益增多。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12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495件,其中公告送达案件214件,占8.58%;2013年1-10月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91件,其中公告送达案件196件,占8.20%。
2.公告送达形式单一、内容不够详细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三种可选择的公告方式,实际操作中只采用一种形式,或是一“公”了之,仓促结案。公告送达一般包括公告应诉材料和裁判文书两种情况,前者公告内容一般缺少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后者一般缺少裁判的主要内容。
二、公告送达相关对策及建议
1.同时采取至少两种公告方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三种可选择的公告方式,笔者认为至少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公告送达。应在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其亲人、朋友、邻居会知晓该事项,公告内容会短时间内在全社区、全村传开。知道当事人动向的亲朋好友会与其联系,当事人便知晓了与其有关的诉讼之事。此外,再辅以法院公告栏及报纸公告,公告送达的效果会大大提升。
2.公告送达内容应详细规范
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一定要准确无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公告送达应注明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着重注明未答辩、未举证、未出庭及未领取法律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
3. 公告送达应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诉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司法实践中,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过程中,很少书面载明原因及经过,有的甚至只听信原告片面之词就采用公告送达。因此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该项规定,以便今后审查公告送达理由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4. 网络公告送达应成为一种法定送迭方式
根据官方统计,截止2013年5月,中国网民人数达到6.0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日益增高。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日益普及的时代,送达面临新的契机,法院应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的优势和功能,拓宽公告的覆盖面。笔者建议将网络公告送达作为法定的送达方式。建立面向大众的公开的公告查询检索系统,网民只要在系统内输入自己身份信息,这样就会查询到在设定日期内在全国法院有无被公告送达的记录,这样不仅能克服传统报纸媒体的局限性,也能为当事人节省公告费用,真正发挥公告送达的作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