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翟留斌,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洛阳华科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省密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六号街坊19-5-601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凝碧南街中铝嘉园1-2-1905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豫031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以翟留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翟留斌以本人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56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