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小平,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河南省偃师市人,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号院8号。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豫031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小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小平以本人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等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56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