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恒利,男,1978 年 3 月 27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3221978032718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三期 4 栋 1915 室。
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豫0311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恒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恒利以本人患有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等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9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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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