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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3-11-11 09:48:49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技术工作是否能做到规范有序,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作为基层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充分证明了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技术辅助工作的帮助。各级法院工作实践表明,司法技术特别是司法鉴定已成为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河南省高院、洛阳市中院及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 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基层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能够较好地完成对外委托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也收到了较大的实效,日常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因司法技术力量不够而拖延案件审判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从笔者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有如下特点:

    1、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的程序进一步趋于透明化。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技术部门为例,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的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均严格按程序先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一致则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摇号率达93%以上,这样在委托机构的选定上已经完全排除了人为因素,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存在,同时也加强了法院对外委托的规范性。如“原告李某诉被告洛阳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告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李某系外地当事人,因担心“暗箱操作”或“胳膊肘往里拐”的地方保护现象,不配合鉴定,技术室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原告,耐心讲解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程序,最终使本案顺利完成鉴定。在亲历了摇号选定过程后,原告李某感到法院的委托鉴定过程公正、公开、透明,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做主。

    2、基层法院制定了具体的暂行规定和管理制度,加强了对鉴定、评估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规范人员管理,改变工作模式,制定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有了重要的监督制度保障,切实维护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在近期,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又出台了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告知书,在第一时间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风险、责任告知给当事人,是一项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有利措施。在进行对外委托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参与,邀请本院纪检部门进行监督,使当事人所要求的公正公平更加直接和直观。从这几年运行情况来看,效果是明显的,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总体反映良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司法。

    二、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人员与设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和业务量的需求。在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中,现有的人员以及设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应该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司法技术工作所需仪器、设备的投入,从硬件上保障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权威性。例如本院技术室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的涉案房产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按程序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摇号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导致选定鉴定机构几次中断,为了保存相关的视频资料,技术室的工作人员用摄像机将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全程记录下来,又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此次选定机构顺利完成,并随案保存。

    2、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所使用的各类鉴定机构名册不够完善。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在日常工作中所依据的是洛阳市中院制定的相关鉴定机构名册,但针对目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文检类的书写时间、自动化仪器、专利型产品、产品质量、房屋质量等鉴定,鉴定委托工作无法开展,导致部分案件久拖不决。如我院民庭受理的一起产品质量鉴定案件,申请鉴定该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经多次上门咨询相关部门及上网查询多家鉴定机构后,最终委托到甘肃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查阅相关材料后,以本案的鉴定物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将该案退回法院,时间周期较长。

    3、鉴定收费过高,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鉴定、评估、拍卖活动中,因各行业的收费标准把握尺度不一,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费用过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迫使有些当事人即使有理,但因经济等原因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评估申请,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笔者所在的法院所辖地区为城乡结合部,多为农村所建民房,经常受理民房的质量鉴定。例如我院李楼法庭受理的原告李某诉王某农村建房纠纷一案,李某因被告王某为其所建房屋出现漏水、裂缝等现象,经多次修复未果为由诉至法院。原告李某请求对其房屋漏水、裂缝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司法鉴定。技术室在审查该案后,多方咨询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以农村建房没有相关图纸及技术参数,并且此类鉴定鉴定费用高当事人承担不起、人员投入大、鉴定过程复杂为由不予受理。在这个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时间被搁置,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4、出现鉴定错误,应当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刑诉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民诉法》第七十八条对鉴定人出庭分别作出了阐述,鉴定意见法院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鉴定意见通过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正确及时地确定案件事实。但是,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法院受理的案件均要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不了解,自己又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对社会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进行科学判断,如果一旦出现鉴定错误,应当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故亟待出台相关的详细规定,明确相应的责任。

    三、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提升的有效对策

    根据笔者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要做好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应当科学确定司法技术部门的工作职责、人员装备配置、加强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定岗定责,规范管理,从而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1、基层法院应当组建好、配备好专业技术人员,对外委托工作必须归口,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负责。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代表法院,负责全院所有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并对有关的鉴定结论负责初步的技术审查,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检验等知识,熟悉司法技术操作程序,了解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业绩、能力,能够实施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另外,应当定期组织和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为顺利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2、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建立起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从实际出发保障司法公正。例如我院技术部门严格按程序、按规定主持当事人通过摇号机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鉴定机构,邀请纪检监督员现场监督,以当事人“看得见、信得过”的工作方式,实行公开、公正、透明运作,确保工作廉洁公正。

    总之,作为基层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始终依照“服务审判大局,提高工作效率”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按要求执行对外委托的相关程序,真正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司法辅助功能,保证案件质量,彰显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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