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明辉,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花园村8组3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豫031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明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现罪犯张明辉以患肺结核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7月4日至7月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71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