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利峰,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潘寨村5组19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豫031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利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利峰以本人患有肺结核、糖尿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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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