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海涛,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河南省新安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夷泉路建陶厂家属楼,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元华国际3号楼803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豫031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以赵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赵海涛以本人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56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