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已至,“神兽出笼”,凉爽有趣的室内游乐场成为了许多家长“遛娃”的选择。
但是,如果孩子在游乐场玩耍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起走进本期龙法说法。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岁的小明跟随奶奶到某室内蹦床馆游玩。在玩耍过程中,小明因攀爬蹦床充气玩具重心不稳坠落,经送医检查诊断为右臂桡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2月,小明父母以小明名义,将蹦床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监护人
本案案发时原告仅为3岁幼童,认知能力、预测危险能力、处理突发情况能力均十分有限,在玩耍过程中,监护人应尽到妥善的监护职责。原告奶奶作为陪同看护人员,在馆内张贴禁止攀爬等安全标语提示情况下,仍放任、鼓励原告多次攀爬充气玩具,且在原告已经出现身子倾斜的危险情况时未上前保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蹦床馆
蹦床馆作为主要供未成年人游玩的经营场所,虽张贴有相应安全标识,但在未成年人违规操作玩具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制止义务,应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洛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蹦床馆承担2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洛阳中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作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作为监护人,在带孩子到公共场所游玩时,切不可当甩手掌柜,将看护责任完全放手给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密切关注、及时提醒、教育纠正孩子的不安全行为,帮助孩子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
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比一般的游乐场所要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看护义务以及救助义务,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除了要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外,必须确保数量充足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看护、及时提醒,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孩子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快乐和希望,与其事后追责、后悔莫及,不如防范于未然、履行应尽之责,共筑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之墙,共同守护未成年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