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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送爽 正“执”其时丨洛龙法院秋季执行攻势拉开帷幕

发布时间:2024-08-26 09:00:01



















    立秋已至,暑热未消。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震慑拒不履行的失信行为,8月24日上午,在洛龙法院党组成员董曾曾,执行局负责人常柳的带领下,全体执行干警集合出发,常态化开展“小标的 大民生”秋季专项集中执行行动。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们铆足干劲,因案施策,用“辛苦指数”换百姓“幸福指数”。截止发稿,本次集中行动强制带回4人,执行和解6起,执行完毕1起,当场履行金额10600元,执行到位30600元。

    调解后不履行?强制带回! 

    原告李某诉被告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李某本金17万元及利息。

    后因被执行人霍某未能按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申请人李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但在和解协议签订后,霍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能支付,李某遂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葛子钰又多次走访,沟通了解案情,梳理堵点。

    8月24日集中行动中,葛子钰带队到被执行人处将其带回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被执行人霍某今日支付2000元,并从2024年9月1日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35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同时,被执行人霍某向本院出具承诺,若其拆迁房安置份额分配到位,自愿作为本案履行的保证,让法院进行处置。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因案施策,达成和解!

    原告刘某诉被告贾某、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豫0311民初9167号判决书,判令被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35616.92元,被告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87521.07元。

    因各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乔迁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积极推进案件执行。

    8月24日集中执行活动中,乔迁再次走访被执行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基础上,双方就执行款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

    集中执行有力度,保障民生有温度。下步工作中,洛龙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统筹运用多种措施,严厉惩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确保执行工作见真招、落实效,切实增强胜诉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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