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大学生兼职主播,老板是谁?

发布时间:2024-09-09 08:47:15


    大学生兼职主播遭公司拖欠直播收益分成争取权益未果后诉至法院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主播应向谁主张劳务报酬?一同走进本期龙法说法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初,小王通过同学介绍成为洛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网络主播,直播内容为聊天互动、才艺唱歌、PK 等娱乐内容,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以每月实际打赏收益分成。

    2023年4月初,因公司拖欠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四个月的直播收益分成,小王离开公司停止直播。

    2023年9月初,小王争取权益未果后,诉至洛龙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直播收益分成。

    文化传播公司辩称

    原、被告双方既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向直播平台主张劳务报酬而非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本案中,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附属性的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应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四个月的直播收益分成1.7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后,被告文化传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受到很多年轻人的追捧。但高收益的同时往往也存在着高风险,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薪资纠葛也不断涌现。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工作内容,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关系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等特征,进而实质性判断相应法律关系。

    希望广大劳动者在看到这一职业光鲜亮丽、高收入的同时,也要留意到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尽可能签订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留存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在主播与用人单位履约的过程中,双方均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既要行使好权利,也要履行好义务,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2341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