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成分,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
然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将小作坊自制的三无有害产品包装成“无毒害”、“无副作用”的“保健品”谋取非法利益!
本期龙法说法,让我们一起来回顾2022年洛龙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雇佣他人在租赁的民房内将西地那非粉剂加工成片剂,同时拉拢、介绍下游生产者从事生产、销售涉案物品,包括出售西地那非粉剂和加工好的片剂为下游生产者提供原料,介绍渠道购买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盒,提供保健品品牌、销售渠道和客户,并帮助其销售。
经审计,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魏某涉及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即便是作为药品使用,仍然要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检测,并获得“药准字”后才能对外销售,且患者在服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医生的医嘱。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此,洛龙法院温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若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医嘱治疗,切莫听信广告宣传,以免损伤身体健康。如发现商家违规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积极举报!
同时,广大食品生产行业从业者也应当引以为戒,务必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切勿贪图一时之利,突破法律底线,做出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