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俊生,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龙康A区2-1-1201室。联系方式:138*****。
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豫0311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俊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在交付执行中,洛阳市看守所以张俊生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双肾结石等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现罪犯张俊生以本人患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2月7日至2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56
邮 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