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阎巧菊,女,1949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西宫底村
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4)豫031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阎巧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罪犯阎巧菊以患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3月7日至3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322700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