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伙同案外人试图转移手机、对抗法院执行被当场查获。在查明事实经过后,洛龙法院针对该四人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拘留、罚款等处罚决定,有力打击了对抗执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欠款不还,强制执行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田某支付2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怠于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转移手机,对抗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院接受询问,并要求其出示微信、支付宝账单以查明真实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百般抵赖、拒不配合,后以需要和家人联系、商议还款事宜为由,将手机偷偷交给案外人彭某、赵某和王某,试图转移手机对抗执行。执行干警发现后,立即向院司法警察大队提供线索申请协助。在调取监控视频、翻阅涉案人员手机聊天记录、询问涉案人员后,查明了被执行人及案外人采取隐匿、转移重要证据等方式意图对抗法院执行工作的事实经过。
“打错算盘”,追悔莫及洛龙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某藐视法律权威,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采取隐匿、转移重要证据等方式,严重阻碍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对案外人彭某、赵某和王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罚款1500元,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执行干警和司法警察批评教育,被执行人王某及案外人彭某、赵某和王某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履行了全部执行案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法院执行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配合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洛龙法院正告尚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请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如果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抗拒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穷追猛打,严惩不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