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疾驰的摩托车遇上受惊的马匹,这场看似“不寻常”的碰撞,不仅让当事人身陷纠纷,更给司法调解带来了特殊挑战。近日,洛龙法院龙门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骑马者、马匹饲养者与受伤的摩托车骑行者最终达成和解,为这类特殊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温暖范本。
【案情简介】
马某为拍摄需求骑马上路,行至拐弯处时,马匹突然滑倒,不慎撞到骑行摩托车的孙某,导致孙某受伤。事后,孙某将骑马者马某及马匹饲养者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一场“跨界”碰撞 责任认定成焦点——
立案后,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划分上。孙某认为,马某在公共道路骑行动物,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充分注意避让,应承担全部责任;马某则觉得,事故因马匹突然滑倒所致,属于意外,自己已尽到看管义务,且孙某逆向行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饲养者张某更是觉得委屈,认为马匹交由马某使用期间发生事故,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此类“人马相撞”事故在日常交通纠纷中极为罕见,双方对于责任划分争执不休,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耐心释法促和解 司法温度暖人心
面对僵局,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注重化解双方对立情绪,通过详细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马某的临时管理义务及孙某逆向行驶的不当之处,并结合现场证据分析各方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一次次的沟通中,法官既讲法理,又说情理,用通俗的语言解读法律条文,用真诚的态度倾听各方诉求。渐渐地,马某认识到公共道路骑马的风险预判不足,张某也理解了作为饲养者应加强对租马人的安全提醒义务,孙某则对意外因素表示理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孙某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主张的情况下,马某和张某共同赔偿了孙某的其他经济损失,各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为当事人化解了纠纷,更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它提醒公众,公共道路的通行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特殊的“动物骑行”,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也展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疑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将法律的刚性与人文的柔性相结合,既能定分止争,又能修复社会关系,让公平正义以更易被接受的方式实现。这场特殊的“人马相撞”案,最终以温情调解落幕。背后,是法官对“案结事了人和”理念的践行,更是司法为民初心的生动体现——让每一起案件都充满温度,让每一次调解都传递力量,这正是司法工作最动人的底色。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