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有相当大比重,并且这类案件诉讼时间长(有司法鉴定的诉讼时间更长),事故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不易调解,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洛龙区法院立案庭在立足立案接待的同时,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对到立案庭要求调解的当事人及时接待,积极调解,减轻法院诉讼压力。
近日,工作人员在立案接待时,案件双方当事人前来咨询,要求法院解决纠纷。我庭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双方引导到调解室后了解到,这是一起不太严重的交通事故,被告霍某驾车沿太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龙泰C区南门处自西向北左转时,为躲避路人,车前部与停在路边正在洗车的一辆轿车及原告晋某相撞,致使原告晋某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霍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原告晋某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父亲与被告霍某前来就该事故的赔偿事宜要求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之前被告霍某已给付原告2400元的赔偿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赔偿。被告认为赔偿数额过多,不愿再追加给付。办案人员向被告阐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及赔偿事项,并告知被告现在不履行将来法院会强制执行,还要承担更多的费用,办案人员也劝导原告的父亲:你孩子伤的并不严重,让点并不吃亏。双方犹豫了一段时间。
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以化解,且当天被告就给付原告1万元,实现了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执行,圆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