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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交易遇纠纷,立案庭当庭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5-12-11 17:32:42


    “原来赠与房再交易还需要缴纳20%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产权来源背后隐藏的税费风险,往往成为买卖双方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近日,洛龙法院立案庭小额速裁团队快速化解一起因“赠与房”交易的税费较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庭促成和解履行,高效定分止争。

    案情概况成某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购买祝某名下房屋,并签订了《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中介费用、税费承担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成某依约向祝某支付定金20000元,向中介支付中介费3000元、物业保证金10000元。然而,在办理过户时,成某发现案涉房屋产权来源为“赠与”,而非中介所述的“交易”,由此需额外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成某认为卖方及中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购房成本远超预期,在与卖方及中介协商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立案庭小额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李婉玉接到该案后,认为案情较为清晰,涉案金额不大,双方虽有矛盾但仍有调和可能,遂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多方沟通,李婉玉法官倾听了成某对陡然增加购房成本无法承担并希望解除合同的诉求,也了解到祝某不知税费影响并非故意隐瞒以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产权核实环节的工作存在疏忽的情况,在厘清法律关系并掌握各方想法后,再次组织买卖双方及中介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婉玉法官重点向被告说明房屋产权来源属于交易核心信息,作为卖方负有主动披露义务,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关键是把房屋信息核实清楚再告知买方,此次疏忽确实未尽到责任;此外,也劝原告成某理性协商,寻求更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调解结果经李婉玉法官结合法理、交易规则的耐心释明,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案涉合同,祝某退还成某定金,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及保证金,成某不再主张经济损失。调解协议签订后,祝某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当庭履行支付义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这几个细节需特别留意:一是主动核查房屋产权信息,明确是否存在特殊登记情形,提前测算可能产生的各类税费,做好成本预估;二是重要事项写入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对于涉及到的各方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三要善保管交易资料,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为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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