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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林法庭:群众利益无小事,主动上门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5-12-18 17:43:07


    近日,洛龙法院关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游泳课程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面对被告“拒绝沟通、开庭未到”的复杂情况,承办法官转变思路,主动“上门”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李女士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某游泳馆价值600元的游泳课程。到店核销时,游泳馆并未告知该课程为班课而非一对一教学,直至后续约课李女士才得知这一情况,但她仍选择了继续上课。在一次上课过程中,游泳教练鼓励李女士尝试手不持浮板游泳。由于练习不充分,李女士出现呛水情况,而当事教练未能及时发现,幸被其他教练与学员发现并救起。事后,李女士就教练失职问题向游泳馆投诉并要求退款。游泳馆虽对教练失职行为道歉,但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遂诉至法院。

    从“坐堂问案”到“主动上门”

    案件分配至关林法庭王六艳法官手中,王法官迅速明确了解纷思路,认为应当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开展调解工作。本案调解起初并不顺利,游泳馆方面多次拒绝沟通,甚至在开庭当日也未到庭。面对这一僵局,王法官决定主动出击,带着书记员直接前往游泳馆,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王法官一方面向游泳馆负责人释法明理:经营者在出售服务时,负有明确告知商品或服务性质的法定义务;同时,作为游泳教学机构,必须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失职导致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耐心沟通,游泳馆方认识到自身在服务告知和安全保障环节均存在不足。最终,游泳馆将一半课程费用退还李女士,并当场完成支付。双方就此达成和解,纠纷圆满解决。李女士对法官主动上门、高效化解矛盾的工作方式表示赞许。

    本案是洛龙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洛龙法院将继续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桥头堡”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努力寻求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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