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怀孕,但是双方解除婚约,最终未能结为夫妻,彩礼钱将如何处置?5月13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这样一起因彩礼钱而引发的纠纷。
2012年底的一天,宜阳县的李强经人介绍,认识了洛龙区的女孩张晓,并在2013年2月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个关系发展比较顺利,女方意外怀孕,更促使双方很快谈婚论嫁。就在双方家庭为两个年轻人的婚事做准备时,原本幸福甜蜜的李强和张晓感情出现了裂痕,导致分手。随后,李强向张晓的父母讨要他送的两万元彩礼钱。张晓一家认为,李强和张晓恋爱期间,张晓怀上了李强的孩子。在两人解除婚约之后,张晓无奈只好把孩子打掉了。因为此事,张晓的身体和名誉都受到了伤害,所以拒绝归还李强的彩礼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强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晓一家告上了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中,对彩礼钱能否返还做出了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是本案情况比较特殊,李强和张晓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张晓却为李强怀孕并做了人流,对其身体、名誉确实有一定的伤害,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应该支持李强要求退还彩礼钱的请求,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承办办法官在了解了有关情况后,依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李强和张晓一家自愿达成协议,张晓一家一次性归还李强彩礼钱5500元。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