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荣辉,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河南省偃师市人,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城关镇车站路5号3号楼东102室。
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豫0311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书,以李荣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后,在交付执行中,洛阳市看守所以李荣辉患强制性脊柱炎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现罪犯李荣辉以本人患强制性脊柱炎、高血压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2月25日至2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3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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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