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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明谁担责?当庭调解钱款到账!

发布时间:2026-03-12 10:05:04


    近日,洛龙区法院民事审判庭里上演了暖心一幕:一起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赔偿的纠纷,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联手“破冰”下,三方当事人不仅当庭达成调解,更是当场履行付款义务——这场持续数月的拉锯战,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基本案情此前,劳动仲裁机构裁定A公司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然而,A公司认为郭某属于B公司的员工,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追加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调解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乐与特邀调解员刘利锦及时组织开展工作。庭审中,第三人B公司提交了其与郭某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经法庭组织三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固定事实,确认郭某的用人单位为B公司。在劳动关系得以明确的基础上,案件焦点自然转向郭某所主张的工伤赔偿问题。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充分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各方意见,把握核心诉求。了解到郭某因工伤面临实际生活困难,期盼尽快获得赔偿,而B公司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存在疑虑后,承办法官与调解员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进行疏导:一方面向B公司释明其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引导郭某基于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诉求。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与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B公司一次性向郭某支付工伤赔偿款,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签署后,B公司当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1、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用工主体不明产生法律风险。2、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伤认定相关文书等证据材料,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有利于降低解纷成本、提高化解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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