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志光,男,1950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兴业街555号宝龙小区7栋1单元1601室。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豫0311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书,以胡志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罪犯胡志光以高龄且身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递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病例等材料。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3月24日至3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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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