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景春阳,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登封市人,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286号。
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了(2023)豫031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景春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中,洛阳市看守所以景春阳身患脑梗死恢复期、开放性颅内损伤为由不予收押,景春阳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豫0311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景春阳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日期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矫正期满后,在交付执行中,洛阳市看守所以景春阳身患椎基底动脉综合症、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继发性癫痫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景春阳以本人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2025)豫0311刑更19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景春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中,洛阳市看守所以罪犯景春阳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建议对罪犯景春阳进行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时间:2026年4月3日至4月5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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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6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