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俊生,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 103111965 10194511,汉族 ,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关林北路新区4栋2单元4楼2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牡丹大道153号龙康A区2号楼1单元1201室。
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豫0311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俊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俊生以本人患有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肿瘤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5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56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