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小灵,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街12号1门501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4)豫0311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小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26年3月27日将罪犯王小灵送押洛阳市看守所交付执行。
2026年4月10日,本院收到由洛阳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建议对王小灵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函,称在送交监狱执行过程中,经监狱审核材料发现该王小灵有重大精神类疾病,建议我院对罪犯王小灵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时间:2026年4月13日至4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322700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