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因原告邵某身患多种疾病、被告翟某身患精神分裂症而备受关注。由于法庭措施得力,调解耐心、细致、深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邵某和被告翟某于198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1985年2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翟某某。从2002年开始,被告患上精神疾病,和原告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在此期间洛龙区公安分局关林派出所多次出警就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2008年5月23日,被告翟某又被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至今仍在该院住院治疗。2008年原告邵某曾诉至洛龙区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和被告翟某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邵某因离婚问题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患上多种疾病,被告又是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此案所隐藏的社会矛盾一触即发,稍有不慎即有可能激化矛盾,处理不当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涉诉上访。
为了有效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洛龙区人民法院关林法庭初步拟定了该案应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基本思路。法庭组织了以合议庭为主的调解小组,针对该案进行专门、多轮调解。法庭首先同意由翟某的女儿翟某某担任被告翟某的法定代理人,并动员其承担其父亲翟某的监护义务,保证翟某出院后老有所养。其次劝说原告邵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翟某的切身利益。经过先后六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调解解除了原告邵某和被告翟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本案的成功调解令原告邵某对法院的调解工作感慨不已,多次向法院表达感谢之情。被告翟某的监护人翟某某对调解结果也非常满意,并表示要好好善待自己的父亲,同时对母亲提出的离婚诉求也表示出了极大的理解。在法院不遗余力的努力下,该案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