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 诉讼参加人”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条确立了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之诉,对于打击虚假诉讼,为案外人提供权利救济,推进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对该条款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司法的统一性。
案外人的撤销之诉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可能影响案外人权利时提供的一种救济渠道,它取代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一、 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启动
第一,提出主体。有证据证明原审诉讼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未参加诉讼的人都可提出撤销之诉。应当证明一是因不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二是有证据证明原审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且无法直接通过另诉方式解决争议的。三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应当成为撤销之诉的提出主体,起诉时应当提交共有关系的证据。将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列入撤销之诉范围,不赋予案外人选择适用申请再审的权利,可以避免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混乱。
第二,提出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时间的起算点,需案外人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第三,提出事由。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原审裁判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有悖于事实,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裁判妨碍了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且造成案外人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
第四,撤销诉讼的具体请求。首先案外人必须明确请求撤销哪些内容或判项。其次明确自己的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撤销的事实与理由。
第五,管辖法院。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向该案的终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二、 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
第一,适用程序。由于案外人提起的是一个新诉,应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审理范围。撤销之诉仅审理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若成立的,仅撤销妨碍案外人权利实现的生效裁判相关判项,若所有判项均不当的,全部撤销,不对被撤销判项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界定。
第三,能否合并审理。如果请求撤销部分属于债权的,由于原诉债权与新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合并审理,可告知当事人另诉解决。如果撤销申请人与原审当事人争议的是物权,看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区分情形:一是属于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可通知撤销申请人为当事人参加共同诉讼。二是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撤销相关判项后,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