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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不单行纠纷多 电话调解解忧愁

  发布时间:2014-08-29 15:19:05


    近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李楼法庭法官在未与双方当事人见面的情况下,电话调解,成功解决一起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自愿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刘某和被告山东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工程机械合同,约定原告将机械设备租赁给被告在洛阳市洛龙区的某工地使用,被告付原告租金二十余万元。但被告在使用原告提供的机械设备后拒不支付租金,原告在索要多次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利息损失。法庭受理案件后,向远在山东的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材料,被告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向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属于租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合同租赁物使用地属于洛龙区管辖,故本案洛龙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洛龙区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原告时,原告称其父亲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腿部粉碎性骨折,全家都远在外地照料和处理交通事故。并表示由于救治老父亲急需用钱,看法庭能否快点结案让被告尽快支付租赁费。因为原告没有聘请律师,法官详细向他解释了管辖权上诉所需时间、纠纷最快解决需要的时间及执行问题,建议其通过传真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然后,法官又电话联系远在山东的被告方律师,向他详细介绍了被告家庭所处的困境,让他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看能否放弃管辖权上诉,尽快和原告调解,早日支付原告租赁费,以解原告燃眉之急。被告方律师也很通情达理,答应协助法庭调解结案。随后,法官又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可以适当放弃部分利息损失,求得被告理解,尽量减少诉累。两天后,原告高兴的打电话告诉法官,他和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租赁费,并向法官表达了谢意。之后,原告朋友拿着原告撤诉申请到达法庭,法庭当天便办理了撤诉和退费手续,并向被告邮寄了裁定书,免除了双方舟车劳顿之苦,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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