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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14-08-29 15:20:38


    【案情】

    2013年10月20 日,佟某的母亲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李某共获得298000元的赔偿款(其中死亡赔偿金160000元),李某的儿子佟甲获得赔偿款后,李某的其他子女认为该笔16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应认定为是母亲李某的个人遗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比例继承母亲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另李某的父亲、母亲及丈夫均已过世。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针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范围及该笔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侵害的救济和赔偿,该部分赔偿款应认定为是死者个人的财产,应由其近亲属按继承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继承,并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因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与身份关系相关的专属债权,不能适用继承法关于“关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也不能进行继承。因此,本案应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而不应是继承纠纷。同时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也不能平均进行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文仅对分歧较大的死亡赔偿金的处理问题简单阐明自己观点。

    一、首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均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其次,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损失的弥补,是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

    1、从主体角度分析,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死者死亡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本人通过一定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而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死者无法对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对死亡赔偿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对于这类案件的案由,笔者同意理论界所述的可以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

    二、对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进行分割,笔者认为分配比例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可做参考:

    1、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2、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权利人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3、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

    综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笔者认为其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与法定继承的主体范围相吻合,但在分配比例的确定上又必须兼顾与死者共同生活这一特性,及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来进行把握,具体问题做具体处理。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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