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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感想

  发布时间:2014-08-29 15:28:07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送达后,原告解某和他的代理律师专程到法院给案件承办人送来一面锦旗,表示真诚感谢。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案件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原告解某的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本案的原告解某是安乐镇董庄村七组的村民,长年在市区打工。按照原告解某的户籍登记显示其户籍为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实际情况是解某长年在城市打工,其收入是来源于城市的,但是第一次开庭时解某并没有举出这方面的证据证明其应当按城市标准赔偿。这次事故中解某受伤很严重,医疗费花去了六万多元,经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家中还有父母和两名子女需要抚养。考虑到如果简单按照户籍证明上的农业户口对待,他得到的赔偿将会少七八万元,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个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并且又遭遇车祸受伤严重的本案原告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考虑到这些,开庭之后,承办人将各方当事人组织到法院,被告一开始一直坚持应按照农业户口计算原告的赔偿,并且不同意原告另行举证。承办人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给被告做了细致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最后,虽然各方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两位被告均同意由原告再次收集其在城市务工的证据提交法庭审查。之后,原告补交了相关证据,法庭又专门挤时间为本案进行了两次质证开庭。最终,法庭依据村委会出具的原告失地证明以及原告在城市务工的证据,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了本案原告的各项赔偿,获赔15万余元。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二位被告还主动履行了赔偿款。原告领到赔偿款后非常激动,到法院送来锦旗,握着法官的手说:“我从来没打过官司进过法院,这次才知道,法院真的是给咱老百姓说理的地方!”

    结案后掩卷沉思,我们只是干了自己应该干的、份内的工作,为什么老百姓会这么认可和感动呢?就本案我有两点体会,一是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办案中要灵活运用,人性化办案。本案中已经开过庭了,原告并没有出示城市务工的证据,按照民诉法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双方都不能再另行举证了。那按开庭现有证据就没办法支持原告按城镇标准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对原告不公平。法庭在了解到原告确实是城市务工的基础上,并且事故发生时原告也是在务工过程中,用这些事实说话,说服被告,取得谅解,由原告补充了证据。第二点体会是工作中我们要多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一下,追求公平的同时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老百姓其实也是很好满足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只是在做本职工作的同时稍加了一点认真、稍加了一点耐心,就收获了老百姓的如此真诚的认可和感激,那么我们以后的工作中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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