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06年的法律援助工作统计显示,2006年河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律师意见全部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比例为88%,比2001年大有提高,这表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在有效性方面取得很大成效。刑事法律援助需要的就是有效援助,即所有需要国家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主体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不单单是形式上走完法律援助的过程。通过调研和总结,我省目前的法律援助在规范化、有效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层面加以剖析,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刑事法律援助下一个定义,学者根据其侧重点有不同表述:有的侧重于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有的侧重于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有的侧重于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而刑事法律援助的本质内容其实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为符合特定条件的、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制度。
二、刑事法律援助法律规范层面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专项立法为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效力层次较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内容分散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通知和最高院批复等十几个法规文件中,显得十分杂乱且内容不一,之间效力关系也不甚明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和系统的体系。不仅造成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形式凌乱无序,群众也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知之甚少。
2、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过窄
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有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公民主动申请两种,但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较为苛刻,大多数的贫困者都排除在法律援助对象之外,经济困难者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怀,现在各地一般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贫困标准,这其实是把那些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实际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况且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是较低的。另外,针对农民工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到位,相关机制不健全,因农民工不属于强制指定辩护的人群范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大多数的幸福,是社会整体的和谐,因此我们应该努力让更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3、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援助申请的期限未明确规定
根据刑诉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规定》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对于“及时”是几日,“决定”是何时做出,均没有具体规定。
4、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规定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应为律师,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中,援助机构可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对于法院指定辩护的,在开庭三日前,将“承办人员”名单回复法院。鉴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的矛盾,各地多普遍理解为刑事法律援助主体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不限于律师,但在涉及援助人员的权利时,各规定均以“律师”表示,如公检法要依法支持“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开展工作等等,造成非律师身份的人在办理刑事援助案件时权利无法可依,受到诸多限制。
5、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的权利无特殊保障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少年应有权有一名法律顾问代表,或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国家申请这种法律援助。我国修改后刑诉法虽然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但在侦查阶段,未成年人并无特别的权利保障,如想获得法律援助,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申请,还没有区别于成年犯的特别保护措施。在调研中,群众就刑事法律援助给的建议中,多涉及到对未成年人是否有特殊制度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因为留守儿童多,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的前提下,更应注重对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建议
制度运行出现问题,首先应当从规范本身找原因,并通过规范的自省来达到完善的目的。
1、建立统一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1)宪法层次
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可以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刑事案件当事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并明确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这将有利于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确立。目前人们对法律援助的看法还普遍停留在“阳光工程”、“慈善事业”上,甚至有些国家机关也将其作为“形象工程”来宣扬,没有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公民本身应享有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保公民该权利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而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政府部门一家的事,要将此制度落实到实处,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多部门的配合。确立为宪法性权利和国家责任,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地位,增强各部门的重视程度,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使法律援助工作具有纲领性的指导。
(2)基本法层次
可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以专章的方式规定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并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权被侵犯时的程序救济措施。
(3)专门法层次
“只有在立法上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才有可能落实到实处,才有可能脱离慈善性的初级阶段而发展到以权力为本位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而法律援助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且行政法规无权对刑事法律援助必然涉及的公检法部门的行为做出规定,援助机构无强制力要求公检法机关配合,导致衔接机制不畅通。因此建议将现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内容进行整合,提高法律效力,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法,目前世界上有 140多个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援助的专项立法。
另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在律师制度的规定中有所体现,所以今后将享有法律援助纳入宪法权利并单独制订法律援助立法时,还需要在与其处于同等位阶的《律师法》中加以规定,这就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互相衔接和互相配套,从而形成有机的体系。
(4)法规规章层面
河南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及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及规章,以完善国家立法的不足。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可能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因而在实践中必然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这就需要制定一些规章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的法律援助问题。
总地来说,在立法上有必要建立起从宪法一直到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这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单独立法。只有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才有真正保障其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2、拓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1)扩大强制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除目前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外,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其没有委托律师的,应给予法律援助。一方面,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来,五年以上刑罚属于重罪的范畴,理应使其司法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目前各国已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都优先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有些国家更是规定在有可能判处监禁的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为最低限度标准。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像英美国家那样规定只要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就要有辩护人不太现实,可将范围扩大到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条件允许的时间再作进一步的扩大。对可以指定的范围部分列入应当指定范围中,如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根据我省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特点,从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好好接受改造出发,把农民工也纳入到强制援助的范畴,可以进一步遏制犯罪率上升的势头,也可以为我省聚集大量的劳动力,为参加中原经济区建设作出贡献。
(2)降低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
对经济困难的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而言, 其经济审查不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质是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而刑事法律援助的本质是使公民受到平等法律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 二者不能等同。如果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受援对象的经济审查标准, 其结果将使大量的需要援助的对象被排除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因此, 在制定该制度的经济审查标准时, 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 社会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并要适当低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标准, 从而使大多数无经济能力去购买法律服务的人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3、合理优化刑事法律援助的资源分布
将刑事法律援助分为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开庭辩护两部分内容,一般而言开庭辩护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长的时间准备,为控制援助成本可进行经济审查和审批;而对于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完全可以免费向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开放,这样也可解决法律援助审批手续繁琐,援助阶段滞后的现象。同时合理分配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分工,避免出现权限不清,程序不明的情况。
4、建立未成年人侦查阶段的指定律师代理制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定律师代理权。未成年人受自身认识水平、心理承受能力、生理条件的限制,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不懂得如何自我保护,而侦查人员受价值取向的影响在侦查过程中会不自觉地忽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在笔者所调阅的一起未成年人团伙抢劫案件中,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讯问受援人李某:抢劫时你在干什么,有没有打受害人?李某回答:没有,我在一边擦鼻血,没有打他。侦查人员没有继续就相关问题询问,而在援助律师会见被告时经询问得知李某是因为不愿伙同其他人去抢劫而被同伴殴打才出的鼻血,这一情况当庭也得到了其他共犯的承认,最终因李某情节轻微,检察院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除此之外,还应根据我省情况,筹建一支了解留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致力于未成年人挽救工作、拥有一定辩护经验、专门从事未成年人辩护工作稳定的队伍, 从而形成一支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团队,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真正落到实处。另外还可以建立一支法律援助的后备力量。例如,西北政法大学引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成立了刑事辩护诊所,可以让教师指导取得司法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对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一些省、市在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队伍方面已有了成功的尝试和经验。如深圳市宝安区从十多家律师事务所报名自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中,挑选50名有一定专业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处的办案团队,编制成册,随时接受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