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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4-08-29 16:25:34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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