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期限和条件
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本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 、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法律规定应当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1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2 、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2 、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书需要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
3 、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4 、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内容。
5 、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6 、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可供执行的材料清单,如在审理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