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运行模式的重塑:审判活动摆脱行政化束缚的探析

----以权力制约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4-09-16 09:44:37


    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色彩日趋浓厚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难题,主要表现为: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和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作为最高院确定的改革试点之一,洛阳中院也在积极摸索审判权运行中去行政化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探索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互动协调

    从根本上讲,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体现的就是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博弈。审判管理权的设置与构建的最终价值是推动审判权的良性行使,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审判质效。但这两种权力之间天然存在一定的冲突,前者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会干涉后者的运行,而后者应当遵循前者的规律与要求。

    1、明确两者的价值倾向

    审判管理权是法院内部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法院为规范自身组织机构活动而设立的。审判权行使的主体则是特定的,即各级法院的法官。从法院工作的总体上看,审判管理权及其行使是宏观性的,是针对法院可能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而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性工作。法官审判权是法院职权活动中的微观部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只有通过法官的活动得以直观展现。

    2、把握好处理两者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审判管理权应为审判权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审判管理是基于法院组织管理和自我监督的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衍生性、辅助性权力。据此来讲,其应该在对审判活动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活动中的一些组织和资源的合理调配来对审判权的良性运行进行高效的保障。

    审判权在运行中需要审判管理权的有效协调。审判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多种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权力分布,审判管理权的介入可以将这些环节与权力进行最有效的协调配置,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另外,审判管理还可以利用其所获取的有效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以实现服务于审判权的终极目标。

    二、结合洛阳实际所提的具体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洛阳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近日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文件和政策中没有提及,或者目前所采取的对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1、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中央司改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尽快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出来,可以将法官等级作为法官级别高低的唯一标准,并以此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待遇,考虑实施法官、检察官终身制。笔者认为应承认和崇尚法官的法律权威,降低和褪化法官的领导权威意识,确保法官享有“高人一等”的政治地位。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避免因法官政治待遇低于行政管理人员而遭遇干扰。

    在内部人员的比例分配上,本着增强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审判组织高效运行的原则,中级法院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酌定80:20的比例为宜。在现有的基础上压缩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将取得审判资格的干警能充实到一线的都放到业务部门,以增强审判力量。对于行政后勤人员,笔者建议可沿袭原来的公务员招考模式进行招录,他们在符合相应的条件后,可以转任为法官。

    2、从范围和方式上约束院长与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力。

    应该合理界定院、庭长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审判业务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形成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笔者认为,要突出审判权行使主体的主导地位,这就需要承认院长、庭长在裁判过程有享有一定话语权,但又必须对院长、庭长参与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定,以弱化院长、庭长的裁判主体地位。

    具体来说,就是明确法院内部审判权力和管理权力、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职能界限,实行法院事务管理与司法审判权的分类管理。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行为,其主要通过直接参审参议和加强监督工作履行职责,逐步限定其只对行政事务性工作具有管理决定权。

    3、改进合议庭职能,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合议庭的职能,其目的在于审与判的统一和权与责的统一。要实现这个目的,关键在于让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均集中在合议庭手中。建议做一次清理,对没有能力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可以调离法官队伍,而对于滥用这种审判权的人,在清理出法院系统的同时更要严格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操作上,可采取“1+1+2+x”的模式组建合议庭,即1名主审法官、2名法官和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指案件送达员、诉讼保全员和随案书记员,可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各合议庭另配备1名跟庭书记员,由合议庭调配、管理和使用。

    要摒弃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做为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是审判职务而非行政职务,应从各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法官之中选拔一些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专职委员。为提高讨论案件的效率,可考虑在审判委员会里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成立相应的专业审判委员会,该专业审判委员会应以合议庭的形式审理疑难的、复杂的或者重大的案件。另外,可考虑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委员选任后,实行年终考核制,考核不合格者,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后建议人大免去委员职务。另一方面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后备人才库,健全后备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机制。

    4、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和法院综合考评体系。

    现行的考评机制主要决定权在上级法院,会给法官和法院本身的审判工作带来行政权的干扰。目前的司法改革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最高法[2013]227号《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第二部分“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改革”中提到“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评价机制。审理上诉案件或再审案件的法院除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外,根据需要可以对原审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但本人认为此做法不尽合理。在最能影响上下级法院间关系行政化的考评问题上,下级法院除审判业务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可以由上级法院进行评价外,其余考评所涉及的方面应尽可能的摆脱上级法院的束缚,可考虑加大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

    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考评可以由三部分员组成:法官本身的业绩、法院同事的评价和所办案件当事人的反馈情况。这个组合既能避免纯粹由领导考评下属可能带来的问题,也着重体现了法官办案的实效价值。

    对法院考评来讲,作为考评依据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应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可以选取最能体现业绩的主要指标,如结案数(数量)、改判和发回重审数(质量)、调解率(效果)、超长期未结案数(效率)等。其实际运作不能仅仅局限于法院内部和法官群体之中,渠道应更广泛,可发放问卷调查表,主动征求社会意见等。建议可考虑由相关部门如由给法院提供经费的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咨询公司对所考核的法院进行满意度调查,将此结果作为对该院的一项占比重的考核指标。

责任编辑:李雪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3516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