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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案件庭审直播遇到三点问题亟待规范

  发布时间:2014-11-11 15:30:03


    案件庭审直播作为近年来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正在逐步运用到案件的公开审理之中,且已日渐常态化,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省法院对庭审直播的规范管理文件并不多,于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亟待予以规范。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案件选取不具有典型性。因目前直播的选择没有什么标准,绝大多数法院为谨慎起见选取的案件案情都比较简单。由于缺乏典型性和新颖性,导致对网民没有吸引力,缺少人关注。二、没有提前释法。相对于网民来说,因为绝大多数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背景,很难完全理解整个庭审中运用到的法言法语,这相应的影响到网民对以后裁判结果的认知。三、庭审直播当庭裁判率较低。目前庭审直播的案件中当庭宣判的仅占一小部分,由于缺乏连贯性,导致网民对直播案件的了解不够全面,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直播案件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的发挥。四、部分当事人特别是涉及农村的当事人不愿意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从而造成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范围有限。五是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不能适应案件庭审直播的需要。

    为此,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孙振美建议:一是对案件进行分类筛查,选取那些与民生密切相关、网民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以及事情本身虽比较小,但具有普法和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直播,已达到普法和警示教育的目的。二是对直播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向网友进行分析解释,同时要做好应对舆论的准备。三是着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使网民完整了解整个案件的过程,对办案流程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四是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案件庭审直播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作用,耐心做说服工作,对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的当事人努力争取其同意直播。五是培训专业化管理人员,提高此项工作的人员的新闻、法律、计算机网络、应变处置、舆情分析等相关的知识和能力,以适应案件庭审直播的需要。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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