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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法院“五个注重”全力办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时间:2010-03-05 11:02:12


    洛龙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会议精神,迅速行动、周密部署,针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特点,坚持“五个注重”,切实开展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注重便捷。坚持司法为民措施,对涉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审判业务庭积极与立案庭、执行局密切配合,立案、审理和执行三阶段凡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立即审理、快速执行,为农民工维权设立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全方位服务。另外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案件,及时请示院领导,一律缓交、免交诉讼、执行费。

    (二)注重及时。对农民工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受理,并尽量为其提供司法救助措施。对情况紧急,当事人有可能隐匿藏身的,特事特办,及时传唤应诉,随时随地进行诉前调解。对有矛盾激化苗头、人数众多的案件,法官提前介入,深入案发地,稳定人心,稳住事态,然后再行处理。

    (三)注重引导。加强诉讼引导,方便当事人诉讼。农民工相对企业,从开始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举证意识不强,当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他们认为只要把事情如实陈述清楚就可以了,不知道如何举证。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区别情况区别对待,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对农民工与企业没有工资结算的,督促双方进行结算。对有书面协议(合同)的,告知其提供协议,没有协议的,告知其提供证人作证。对当事人不了解企业财产状况的,督促其提供线索尽快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并通知其申请保全措施,同时告知其如不积极举证或提供线索,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加强诉讼指导,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减少诉讼风险。

    (四)注重调解。多种方式,多方协调。一是加强与工程发包方联系,如施工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在拨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二是加强与工程质检部门的联系,在工程最后全面质检验收时,法院着重了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如果施工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院可建议质检部门暂不予验收,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方可验收。三是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联系,通过其了解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是否有完善的承包合同、施工企业与分包者是否有分包合同关系、分包者与农民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了解劳动监察部门就农民工工资是否从工程款中提留,这样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所有信息,为法院审理和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五)注重保全。充分运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工程分包者的银行账户及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农民工无法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对个别农民工确因生活特别困难、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工资拖欠者有可能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法院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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