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上午,洛龙区人民法院李楼法庭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邻里纠纷,原被告抛开将近一年的积怨,当庭握手和解,并结清赔偿款项。
2013年5月,李楼镇杨村刘某家刚满三岁的双胞胎儿子在门外玩耍,弟弟小宝在追逐哥哥过程中被骑电动车的同村民小组王某的女朋友朱某撞倒在地。朱某急忙通知王某及其家人,同小宝父母将小宝送往李楼镇华夏医院,因两家相住不远,又都是相识的熟人,所以都没有提及报警的事情。经华夏医院拍X光片检查,医生说小宝右小腿膝关节无碍,仅是皮外伤,这两家人才松口气,将小宝送回家。谁知刚吃过中午饭,小宝右小腿疼痛发肿,再到华夏医院拍X光片确诊为右胫腓骨骨折。因医疗水平限制,小宝父母无奈将小宝送往洛阳正骨医院救治,住院12天,先后花去费用6千多元。小宝家人将情况告知王某及朱某,朱某分五次共为小宝垫付3717元费用,因王某和朱某婚期将近,不愿再多赔偿,因此两家闹翻,并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事件,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也不能如愿。本是淳朴的乡邻之情被这场交通事故冰冷的隔断。
2014年1月8日,小宝及小宝母亲起诉至洛龙区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再赔偿小宝各项损失5858元及交通费200元。审理期间,小宝还提出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时至7月结论出来后显示,小宝并未达到致残等级。而被告朱某,已同王某结婚,但为躲避此事长期居住于娘家避而不见,王某也在外打工。此案件的送达也成了最大的问题,经过张法官多次走访,了解到朱某虽联系不到,但是其丈夫王某有时候会回家。又是一年秋收时节,张法官考虑到王某肯定会回家秋收,便同小宝父母一同到村里王某家责任田附近守候,果不其然,朱某虽未现身,但王某同其家人回来收玉米,张法官及时将传票交付于王某,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希望朱某能依法应诉。哪知王某态度蛮横,不愿签字接收,并声称此事与朱某无关,小宝也不是朱某所撞,事发当天小宝已经在华夏医院检查无碍,后又骨折,事发现场有没有大人看到,大宝与小宝又长相相似,事发蹊跷,不愿再赔偿。对此,张法官告知王某,让朱某及时应诉答辩,参加开庭活动,所有事实须经开庭审查,并将材料留置给王某。送达完成后,张法官一刻也没有松懈,找到村委会了解情况,为庭审做足准备。
2014年10月29日上午开庭审理,因事发没有报警记录也没有其他人在现场,原告小宝刚满三岁,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吵异常激烈,双方代理人也据理力争。张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本来都是同村村民,若强判不利于村民团结,二是案件已经将近一年,小宝及其父母多方奔波已经筋疲力尽,如果被告也同样置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会更加激化双方的矛盾。对此,张法官结束庭审后决定分开对双方“背靠背”进行调解。张法官先做被告朱某与王某的思想工作,希望朱某和王某换位思考一下,若是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希望对方怎样做;又肯定了朱某先前为小宝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并望朱某念及邻里之情,再做决定,朱某代理律师见此状,也称若是小宝的合理支付可酌定责任赔偿。随后,张法官又与小宝父母话起家常,平时工作再忙,也须多嘱咐大宝与小宝,一定要在安全的地方玩耍,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尽量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的不安全情况的发生;同时小宝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存在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对此,小宝父母也开始自责,承认自己也存在过错,对当时的过激行为表示歉意,愿意减少朱某的赔偿。后在张法官及双方代理律师的配合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朱某又支付了小宝1500元费用,并当庭抱起了小宝。这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邻里纠纷历经一年终于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