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本应互谅互让,和谐共处,可是近期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就遇到这么不和谐的一幕。
原告李某,现年63岁,被告王某,现年72岁,两人本是楼上楼下居住的邻居。某日,被告王某因琐事用凳子将李某头部打伤,李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王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免于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被告就赔礼道歉及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900元。
该案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无奈原、被告余怒未消,执意要求法院判决。法院遂作出被告于五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2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