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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4-12-16 10:59:01


    李某因不符合购买第三套商品房的条件,与王某达成协议:李某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王某的名下,王某拥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在王某使用期间,李某将该房屋出租给俞某并要求王某腾退房屋,由于王某对李某为其提供的新房屋不满意,拒绝腾房。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腾退房屋,王某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以王某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产权归李某,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系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争鸣观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观点一: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支持李某诉讼请求。

    一、从协议订立的形式来看:李某、王某均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从协议的内容上看:首先,协议包括了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其次,王某本人符合购买商品房的条件,依法可以登记为房屋产权人。最后,法律并不苛求房产的出资人必须与产权登记人一致,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民法精神恰恰体现在此。只要出资人与“产权人”能够协商一致,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内容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综合以上两点,以王某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产权应归李某。虽然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双方约定王某仅仅享受房屋的使用权。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且李某已经履行了让王某使用房屋的义务,在不能继续让王某使用时,也及时采取了补偿和补救措施。(李芳)

    观点二: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李某和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可以理解为,王某接受李某的委托,为李某的利益,以王某的名义帮助李某处理购房行为中的相关事宜,因此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并未透露实际出资人,其行为更严格的说应该是基于该委托代理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

    二、李某为规避商品房限购规定,委托王某买房,违反了国家政策,也违反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某不符合购买第三套商品房的条件,其委托享有购买资格的王某买房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限购政策,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李某委托王某买房的行为无效。另外,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公示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以他人名义购房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相冲突,尽管李某支付了房款,但其不是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其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不具有取信于社会的效果,因而不能成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孙振美)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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