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男子为领取公司执行款,伪造公章和《债权转让协议书》提交给法院,最终执行款没领成,还被判处管制六个月。3月20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4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与陕西某公司负责人苏某某合作承建洛阳市孟津县一项目工程,后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2011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伪造“陕西某公司”印章一枚,并将伪造的盖有该公司印章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提交给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达到领取该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的目的,后因他人报警而案发。经鉴定,该公司印章系伪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