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拆迁安置村民阻挠施工、强行供应建筑原材料的案件,被告人郭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的某安置小区开工建设。伊滨区管理委员会为更好安置该小区所在地段村民,允许村民在村委会及劳务公司的管理下参与基坑土方、临时围墙、便道的劳务。后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该小区施工秩序混乱。被告人郭某利用小区在本村建设的便利条件,按人分包各楼劳务,并利用小区建设前期村民干劳务或送原材料,如果建设方不同意,就有村民拦车、阻工所形成的潜规则,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向该小区17号、19号、20号楼高价供应砂石等原材料,交易额达到211001.6元,并强行从磐石商砼公司抽取提成72800元。
另查明,被害人范某某对被告人郭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交易,交易额均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根据有关规定判处以上刑罚。